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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中,特别法优于一般法

孙继承 整理 农业执法
2024-09-14
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
孙继承 整理
  
 
推送说明:特别法优于一般法,不是说《兽药管理条例》或《农药管理条例》优于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适用。本文内容有助于正确理解“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”的条件和内容。
 
【法律规定】
《立法法》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、规章,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,适用特别规定;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,适用新的规定。
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】
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8日发布的《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》(法[2004]96号)
(二)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
同一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、规章内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,优先适用特别规定。
【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】
一般来说,特别法和一般法的适用主要针对的是同一个位阶的法律规范,除非上位法的一般法授权下位法以特别法修改其确立的法律规范。一般来说,不应承认任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为特别法。例如,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的,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就属于越权规定。例如,《河南省查处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》规定了对伪造、假冒行为的“没收假冒伪劣商品”的行政处罚,而作为上位法的《产品质量法》没有规定该行政处罚,该地方法规的规定属于无权限或越权行为,应当适用《产品质量法》的规定。这里不存在一般法和特别法的规定,因为这两个法律规范并未处于同一位阶。据此,《纪要》明确,同一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、规章内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,优先适用特别规定。
----江必新、梁凤云:《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,第1086页。

来源: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及国家赔偿卷II,第720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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